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9
賭博
OLEM 90年度員簡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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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陸張、六合手冊壹本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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