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5
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
OLEM 90年度員簡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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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九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貳拾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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