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佩儒
李佳靜
李明潤
李仙緣
李棊芮即李宜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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