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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宸宇
被 告 吳沐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
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宣判;然
被告於當日庭前即已請家屬電聯本院,稱因患有流行性感冒
致無法到庭,嗣後並具狀補提診斷書到院,堪認被告未於上
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有正當理由,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
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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