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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
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4、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尚燡
公司)清償債務,惟該公司已解散,並經股東選任清算人,
本院已調取尚燡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資料,又
起訴狀原告欄位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所蓋印簽章不同,亦與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記載不同,而上開程式欠缺均屬可
補正事項,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
,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一、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二、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三、提出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章程
、股東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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