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調字第32號
原 告 楊哲田
被 告 楊振展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236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中關於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請求。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時,同條第2項雖規定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謂應免納裁判費者,仍以移送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所生為限,如非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縱刑
事法院將之移送同院民事庭,則原告於案件移送民事庭後,
就請求範圍超出移送前刑事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部分,
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
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
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易字第1236號家庭
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6
8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範圍,係指前揭刑事判決認定被
告對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為毀棄損壞行為所致之
損害(即如附表一所示部分),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應繳納
裁判費。本院審酌原告主張關於附表二所示部分之損害賠償
請求,不在前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範圍,依前
揭說明,此部分即應繳納裁判費,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此外,原告請於10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並陳
明各項請求金額,其中零件、工資各為多少金額(繕本逕寄
被告,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單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右後方車燈 1組 16,500元 詳見刑事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示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單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右後視鏡 1組 31,900元 詳見刑事判決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欄所示 2 右側車門、右後葉烤漆、附件拆裝、右後門烤漆、拆裝、塗裝物料費 各1式 17,132元 非刑事判決範圍 合計 49,032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