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給付租金
OLEV 8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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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泰和小客車租賃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仲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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