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2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傑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467、26468號),本院於民
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0「沒收與否」欄內關於「不沒收」之記
載,應更正為「沒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陳彥傑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467、26468號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
判決判處罪刑並諭知沒收。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
編號40關於不明粉末1包,已於理由欄內詳述沒收理由,基
此,就「沒收與否」欄內「不沒收」之記載顯係「沒收」之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