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育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育興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5時48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區連
城路往板南路方向行駛,行經連城路與景平路交岔路口後,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不慎撞擊同向前方由告訴人杜寶
才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
倒地,並受有左肘、左大腿、左膝多處擦挫傷等傷勢。被告
於肇事後,警方人員到場處理尚不知肇事者前,當場向警員
承認自己肇事而願接受裁判,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
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