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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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金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金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金蓮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上午7時1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
和區(起訴書誤繕為土城區)延壽路往中和方向行駛,欲左
轉進入壽德街,於行經延壽路與壽德街口時,本應注意轉彎
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不慎與同向行駛在其左側(
對向車道)由告訴人鄭彩妹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
機車發生擦撞,使告訴人車倒地,受有嘴唇撕裂傷、右膝挫
傷與撕裂傷、左足第二至第四蹠骨骨折、右踝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所涉肇
事逃逸部分,另由本院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
狀撤回告訴乙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紀錄電
話查詢表各在卷可查(見本院交訴字卷第85頁、第87頁),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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