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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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莫陳春蘭
莫雅棠
莫雅婷
莫昆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陳宜宏律師
被 告 李育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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