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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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吳張美女(兼吳老義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被 告 王聖惟
王永隆
張玉華
上列被告王聖惟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聖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及原告認應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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