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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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金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
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原易字第5
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丙○○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前,拾獲乙○○遺失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
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1
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
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
二、丙○○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本
案信用卡,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信
用卡刷卡購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之商品,致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信丙○○為合法之持卡人,而交
付商品予丙○○,丙○○因而詐得附表各編號所示價值之財物。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本案信用卡冒刷明細、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
片、富邦銀行金融安全部112年4月27日金安字第1120000148
號函及所附之簽帳金融卡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就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
遺失物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二之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2、13所示犯行,分別係在同一地點、密接時
間所為之數次盜刷信用卡之行為,且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上開數詐欺取財行為無從強予分割,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如附表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應均論以接
續犯一罪,然被告除前開應認為構成接續犯之部分外,其餘
各次刷卡行為之日期時間、刷卡商店有所不同,堪認受被告
詐欺之店員亦為不同人,所侵害法益顯有差異,故被告上開
刷卡消費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論以17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與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17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發現告訴
人乙○○遺失之信用卡,竟據為己有,復持前開信用卡多次刷
卡消費購買商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足生損害於
告訴人與特約商店,所為有所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
行,且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被
告提出之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原
易卷第55至57頁),應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詐欺財物之價值,暨被告自陳大
學畢業之教育程度、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及洗腎之公公等一切
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欄及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為貫徹罪刑相
當及比例原則,使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之
公平正義,考量被告所犯詐欺取財各罪罪質之同質性,犯罪
時間甚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一切情狀,就量處拘
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然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被告
提出之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衡情被告經
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
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占之
本案信用卡1張業經扣案,並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1份在卷可查,故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另被
告詐得如附表所載價值之商品,未據扣案,本應依法宣告沒
收、追徵,然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達成和解,被告
並實際賠償新臺幣2萬5,575元完畢,已足以達到沒收制度剝
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
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
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浚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商店名稱 商店地址 消費金額 (新臺幣) 宣告刑 1 111年12月12日 18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宜宅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A棟1樓 482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12月13日 ①7時30分許 ②7時3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宜居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①159元 ②260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12月13日 7時36分許 路易莎咖啡 板橋合宜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F棟 76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12月13日 18時59分許 勝立生活百貨館 新北市板橋區湳雅夜市附近某處 779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1年12月14日 7時18分許 路易莎咖啡 板橋合宜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F棟 76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1年12月14日 18時19分許 布布童鞋 新埔店 新北市○○區○○街00號 4,049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1年12月14日 18時48分許 統一超商 合安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482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1年12月15日 7時42分許 統一超商 新展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72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1年12月15日 18時55分許 統一超商 合安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739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1年12月16日 7時35分許 路易莎咖啡 板橋合宜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F棟 66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1年12月16日 19時2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 板橋宜居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186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1年12月17日 10時2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 板橋宜居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457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1年12月17日 ①12時3分許 ②12時43分許 ③13時59分許 ④14時40分許 ⑤14時47分許 樹林秀泰廣場 新北市○○區○○路00○0號 ①5,037元 ②3,087元 ③599元 ④893元 ⑤500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1年12月17日 15時2分許 UNIQLO 新北市○○區○○路00○0號 1,883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11年12月17日 18時17分許 勝立生活百貨館 新北市板橋區湳雅夜市附近某處 991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11年12月17日 18時48分許 T.S.P竹下通精品男飾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4,500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1年12月18日 8時46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 龜山新都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 102元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計 2萬5,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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