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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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馮錦源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周益睿
王偉強
何檉宏
許濬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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