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陳富珠
被 告 林東亨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
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外,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林東亨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又未
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
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