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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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銳粮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028、102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
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合計驗
餘淨重零點肆參捌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銳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8、1029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
.438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
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8、10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鑑驗結果(取樣使用0
.0022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
驗前淨重0.440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4380公克),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毒偵字1640號卷第3
8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前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
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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