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
2年度他字第88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
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含彈匣壹個
)及子彈共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849號
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之
仿GLOCK廠43型非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1個)及子彈均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
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
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於民國112年5
月1日某時許,經民眾通報,在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下橋處
中和段往雙和醫院方向旁之灌木叢內發現型號克拉克非制式
手槍1把(含彈匣1個)及子彈共4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112年9月4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26342號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與現場照片在卷可查。又扣案之手槍1
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
OCK廠43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
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另子彈共4顆,其中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
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
傷力,1顆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
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0
日刑鑑字第1120063791號鑑定書存卷可考,扣案如主文所示
之物品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
禁物無訛。又經警方採集DNA檢測,未檢出足資比對結果,
復經調閱現場監視器,亦未發覺相關可疑人士,聲請人乃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之行為及行為人均屬不明,
予以簽結。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違
禁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扣案經鑑驗試射之制式子
彈1顆及非制式子彈1顆,已因鑑驗試射而不再具有殺傷力,
非屬違禁物,從而亦非屬應沒收之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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