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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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孝忠
籍設嘉義縣○○鄉○○○村0號(法務部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2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
重零點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8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
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
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採樣使用0.00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60公克
,驗餘淨重0.158公克),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3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1份(聲沒字卷第4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
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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