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景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66
號被告劉景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4年2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
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劉景方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
字第6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2月14日以104年度毒偵
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
毒偵緝字第66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2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
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
,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毛重1.402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1.15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15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