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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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瑞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
號被告胡瑞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胡瑞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被告本
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
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
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8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
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
,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盛裝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沾有微量
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
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袋,毛重0.8927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6486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0.643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2支 扣案之玻璃球2支,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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