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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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賴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佾彣提起
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昶彣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
陳佾彣提起公訴」,顯係「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昶彣提
起公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
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昶彣提起公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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