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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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翁碧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20時2分許
,騎乘腳踏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與仁義街101巷口
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槽化線(禁止穿越)標誌之路段不得
穿越,且應注意前後左右車輛,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及此,欲由仁義街左
轉進入仁義街101巷時,貿然跨越槽化線,適有告訴人甲○○
(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未成年人翁OO(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沿仁義街往自強路方向直行駛至仁義街101巷口前時
,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致告訴人甲○○
受有左側腕部挫傷合併遠端橈尺關節半脫位、唇撕裂傷、右
側足部挫傷擦傷;未成年人翁OO受有頭部外傷、右腕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翁OO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
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皆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各
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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