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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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育潔於民國111年12月6日15時22分許
,越級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泰山區
中港南路往新北大道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泰山區中港南路
與中港二橋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於交岔路口左轉
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且
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於行至交岔路口後
,方才突然切入內側車道而左轉,適告訴人張昀淯騎乘車號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楊育潔同行向而行駛於楊育潔
左後方之內側車道,並於上開交岔路口欲直行通過,張昀淯
因而與楊育潔發生碰撞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頭部及其他部
位之表淺損傷、左側膝部挫傷、右側手部挫傷及左側手部挫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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