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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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晨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1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晨友於民國111年12月7日19時25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3
段245巷直行至縣民大道3段235巷與萬板路交岔路口時,本
應注意車輛行駛至設置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接
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即逕自駛入上開路口
。適告訴人闕振傑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搭載陳穎(未
提告),沿新北市板橋區萬板路往環河西路方向行駛至上開
交岔路口,即與右側行駛而來的洪晨友上開自小向車碰撞而
人車倒地,闕振傑並受有頭部創傷併撕裂傷5公分、雙手、
右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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