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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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秀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1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
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1997號
被 告 張秀緞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秀緞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11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林龍偉,沿新北市板橋區國慶
路49巷往國慶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機車行駛至行車管制號
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應遵守交通標誌之指示,以避免危
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形下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闖越紅燈
號誌,適有趙偉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自國慶路往信義路方向,依其綠燈號誌直行駛至,見狀閃避
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趙偉舜人車倒地,受有右手肘
肱骨骨折、右手橈骨尺骨第一級開放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趙偉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秀緞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車輛,與告訴人趙偉舜發生交通事故並有疏失之事實。 2 告訴人趙偉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在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遭被告闖越紅燈而發生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 3 證人林龍偉於警詢之陳述 證明有於上開時、地發生本件車禍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含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相片共15張、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相片5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證明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及被告駕駛機車闖越紅燈,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之事實。 5 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
前,留在現場並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陳述車禍發生經
過而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記錄表1紙附卷可佐,請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佳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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