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徐鈺珺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
23日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
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50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業經本院以其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且本案刑事訴訟既未有上
訴,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附卷可參,依法自不
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單獨為上訴之提起,本件上訴不符
合法律上之程式,又不能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50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