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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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効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7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何効諭(所涉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
分)與陳美純間存有合會債務糾紛。嗣何効諭於民國112年3
月31日21時43分許,前往陳美純上班之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下稱仙儷公司)索討債務時,
經陳美純於電話中表示欲延期支付,何効諭因此心生不滿,
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將仙儷公司內之文書櫃、飲水機、
電腦、茶碗等物品推倒在地而損壞,致生損害於仙儷公司。
案經仙儷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仙儷公司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
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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