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5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中文名:阿迪)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
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認有再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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