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44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偉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偉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參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07條第
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江偉華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又被告經多次通緝後始緝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月13
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60號案件審
理中,並於113年1月31日起裁定接押被告,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
所涉犯竊盜案件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11
3年1月31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