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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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溥耘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6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第21行「綠影」更正為「錄影」,第22行「幹你們你就是
個爛貨」更正為「幹你娘你就是個爛貨」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
、地點,先後以如起訴書所載之言詞辱罵警員,係基於同
一犯意,在相同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且侵害同
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告訴人執行員警職
務時,竟對代表國家執法之公務員以穢語侮辱,不僅貶損
告訴人之名譽,亦損及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威信,藐視國家
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顯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所為
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再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件犯罪所生危害,及其智
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被告有意與告訴人試行調
解,然因告訴人表示無意願(偵字卷第24頁,本院卷第29
頁)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雖請求為附條件緩刑宣告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僅
因不滿員警之盤查行為,即當場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
,且辱罵時間不短、所用穢語不堪,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
尊嚴及國家公權力行使均生相當損害,故本院認為仍應藉
由刑之執行以達警惕被告之效,而認不宜為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232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4月28日4時許,因疑似糾紛吵鬧,經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甲○○獲報至新北市○○
區○○路0號1樓前,見乙○○滿身酒氣且持手機敲打他人停放車
輛,遂上前盤查,乙○○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當場對甲○○公然口出「帶阿!帶你媽!帶阿」、「你這個
B樣就是沒有要放開」、「你們他媽幹死我,把我幹成這樣
」、「你少誣賴我,你他媽機掰,不要講這些」、「罵你?
你媽的剛好而已啦」、「你們為什麼可以那麼囂張阿,你們
為什麼他媽的可以那麼囂張阿」、「去你的,我去你的,你
就是囂張,你他媽就是囂張」、「你就是俗辣,你就是爛貨
啦,你就是賤」、「你不要那麼囂張,你…你那個臉喔,你
他媽就是囂張,你一輩子,你從小就是被人欺負啦」、「你
他媽機掰,我幹你娘」、「你就是一個白癡,你他媽就是一
個白癡、「我說你就是個白癡」、「你密錄器在你身上,我
犯了甚麼法,你就是個王八蛋」、「你就是個王八蛋」、「
你就是個王八蛋」、「我不知道要判多久,但是你這個王八
蛋,我罵你剛好而已啦,小子,我剛剛好好跟你說了,你拿
膝蓋一直壓我頭」、「因為你這個爛貨,剛剛他媽機掰拿你
膝蓋壓我,你這個爛貨,你這個爛貨」、「你就不是個咖,
你他媽就不是個咖,幹」、「你現在綠影啊,我現在幹你」
、「看喔,我現在在罵你喔,你這個耖俗辣,爛貨,幹你們
你就是個爛貨」、「然後呢,你們甚麼咖,你們到底甚麼咖
阿」、「你他媽機掰,沒事幹,從小被欺負,你從小就被人
家霸凌」、「你囂張甚麼,耖你媽你囂張甚麼」、「乾你屁
事啊,乾你屁事,乾你個屁事啊」、「幹你娘,你們兩個就
那麼爛,就那麼爛,你們真的就是爛。操俗辣」等不雅字眼
辱罵執行公務之甲○○,且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
暨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證稱綦詳,並有中和分局中原派
出所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酒精濃度
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一行為涉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
以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邱 稚 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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