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6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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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7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樺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首「111年12月15日某時許」更正為「111年12月15日14時
許前之某時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後段補充證據
「並經被害人李建成於警詢陳述明確」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
賺取所需,利用手機內之統一發票兌獎APP兌獎不需持有實
體發票之漏洞,掃描他人網路上傳之中獎發票QR CODE並進
行兌獎,詐得本應屬於被害人之發票獎金,所為實應譴責,
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告訴人損失之金額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
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
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
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
定意旨參照)。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
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附此敘明。末查,被
告本案詐得新臺幣1,0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芷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642號
被 告 李明樺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樺於不詳時間,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見李建成於民國
111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張貼其中獎發票(
票號CR00000000)之照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手機登入國稅局之「統一發票兌獎」應
用程式APP(下稱「統一發票兌獎」APP)帳號後,掃描李建成
上傳之電子發票照片上之QR CODE並進行兌獎,致上開「統
一發票兌獎」APP之系統程式誤認李明樺為中獎人,而匯款
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李明樺申辦之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詳卷)。嗣李建成欲對獎時,發現中獎金額已遭他人提
兌而報警處理,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樺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財
政部112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0534700號書函及所附統一
發票(字軌號碼為CR-00000000)領獎人資料1紙、上開發票
影本、被害人李建成臉書上傳照片等在卷可參。綜上,足認
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明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00元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李芷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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