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10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冉瑞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冉瑞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冉瑞軒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
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各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5號判決,而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8月21日)以
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
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
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各項情狀,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陳報,且迄今仍未回覆
意見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冉瑞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04/14 112/07/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 判決日期 112/07/20 112/10/20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21 112/11/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6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738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