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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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民
選任辯護人 傅雲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偵字第55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仲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
㈠被告張仲民因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2
年10月3日起予以羈押,並延長羈押1次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
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3年2月,嗣後被告入監服刑,而於112年3月31日假
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該假釋又遭撤銷,經本院同意先予
執行後,而於113年2月20日起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4月,被
告並於同日入監服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準此,
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
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2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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