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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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
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沒收欄二第4至5行、附表編號五扣案物
欄記載之「門號0000000000號」,均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
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黃建霖為警查扣供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所使用之手機,為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
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是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6頁沒收欄二第4至5行、附表編號
五扣案物欄記載之「門號0000000000號」,顯係「門號0000
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
前開說明,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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