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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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周許月里
被 告 簡米漢青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3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簡米漢青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周許
月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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