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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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榮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6936、6943、8947、12040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023號合議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翁榮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1023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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