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泓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泓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泓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第
一審判決,並於113年1月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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