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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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俊傑
被 告 廖昱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俊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廖俊傑因被告廖昱翔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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