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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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之凡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1885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之凡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郭之凡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
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
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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