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61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5主
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癸○○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紙
飛機軟體暱稱「士官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癸○○所涉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審理範圍),擔任
提款車手,而與「士官長」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
之人分別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癸○○依「士官長」等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
款項,將之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其等即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天○○、卯○○、丑○○、丁○○、巳○○、午○○、壬○○、
甲○○、地○○、辛○○、庚○○、寅○○、己○○、子○○、辰○○、亥○○
、戊○○、林彥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酉○○)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癸○○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既經本院裁
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
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
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至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
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
面解釋,亦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坦承不諱(偵20939卷第9-17頁、偵緝6194卷第65-
67頁、審金訴卷第69-71頁、金訴卷第120、151頁),並有
如附表二卷證資料欄所示之卷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
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
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依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
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
流移動,即屬該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
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3993號判決參照)。被告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款項
後,將之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共同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掩飾
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與「士官長」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
案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
三、罪數:
⒈被告暨共犯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持續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
錯誤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分次匯款,再由被告或共犯分次提
領,係被告暨共犯為達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其同一
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雖然犯罪時、
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
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
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數罪併罰:
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
害人行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不僅犯罪對象不同,
侵害法益各異,各次詐欺行為之時間、金額亦不相同,相互
獨立,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⒋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修正後則
規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
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再按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
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
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
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
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356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其
所犯本案洗錢罪已坦承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之減刑事由,惟依上開說明,被告本案犯行均係從一
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均屬想像競
合犯其中之輕罪,故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
輕其刑事由。
⒌起訴書固就附表二編號22部分(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5)漏載
告訴人地○○於111年8月13日22時43分匯款9,000元,惟已記
載被告有於該日22時48分提領該筆9,000元,且該部分與已
起訴之同日22時27分受騙而匯款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逕予審究。再起訴書就
附表二編號1-2、3-4、11-12、18-19、23-25部分,漏載被
告有分次提領贓款之行為(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被告提領
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惟已記載各編號所示之告訴
人/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贓款之事實,應認該等部分俱已經
起訴,故由本院逕予補充如附表二上揭該編號所示。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擔任車手之參與犯罪情節,非居於集團組織之核心、主導
地位,惟其所為致告訴人/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助長詐欺
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告暨所屬集團成員利用層
層轉交現金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實足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
,暨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各遭詐騙之金額、被告犯罪所得(
詳下述)、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
度(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惟
尚未能實際賠償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暨被告於本案前即
有加重詐欺罪之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
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時於五分埔擔任服飾批發
店員、與妻子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且需扶養母親之生活狀
況(金訴卷第127、151頁、審金訴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俟被告所犯
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
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
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
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
定參照)。被告本案所犯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惟其尚
有多件詐欺案件為法院審理中,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依上揭裁定意旨,為被告之利益,故本件不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
⒈被告自承其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一天可獲報酬新臺幣
(下同)1,500元左右(金訴卷第120頁)。經核被告於附表
二編號6、7之提款時間雖及於111年7月29日凌晨0時9分,惟
係延續其7月28日晚間未及完成之提領工作,且本案亦乏積
極證據可認定被告就凌晨該筆提領行為,即可領得一日之報
酬,故該日不計入,是以,被告於附表二之犯案日期計有:
111年6月30日、7月28日、8月7日、8日、9日、10日、13日
、18日,共計8日,惟被告於111年8月10日及13日、同年8月
18日之報酬各1,500元,業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金訴字第721號等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緝
字第95號判決諭知沒收,有該案判決書、起訴書及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金訴卷第37-51、57-70、155-166頁
),故扣除該3日後,被告本案其餘5日之犯罪所得合計為7,
500元(1,500*5=7,500),該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⒉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
合於前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洗錢行為之標
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自仍以屬於
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被告既已將所領取之贓款悉
數交予不詳集團成員,該等贓款即已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
故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表二編號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二編號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二編號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二編號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二編號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二編號6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二編號7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二編號8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9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附表二編號1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二編號1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二編號17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附表二編號18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二編號19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附表二編號20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二編號2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附表二編號2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二編號2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二編號2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二編號2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提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合計逾告訴
人/被害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案起訴、審理範圍)
編號 起訴書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匯款帳號末5碼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卷證出處 1 1 被害人 葉圜翰 2922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對葉圜翰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葉圜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6/30 22:47 17,985元 陳建宏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6/30 22:54 提領18,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北縣重國店 (起訴書誤載同日 22:39提領42,000元) ②同日22:58-23:00共提領5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號之全家超商三重欣田門市 ③同日23:10-23:11 共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統一超商鑫強門市 (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①被害人葉圜翰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7112卷一第35-37、41-42頁) ②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銀行(個人)交易通知-跨行轉帳交易擷圖、通聯紀錄、手寫匯款明細(他7112卷一第43-46、51、55-56頁) ③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69-472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9-11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2 2 被害人 申○○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申○○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6/30 22:51 ②同日 23:04 ①49,983元 ②29,986元 3 18 被害人 王璨瑗 5943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王璨瑗佯稱: 須依指示簽署蝦皮賣家誠信保障協議云云(起訴書誤載為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王璨瑗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7/28 21:01 ②同日 21:07 ③同日 21:30 ①953元 ②24,785元 ③95,389元 陳國文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7/28 21:06-21:10 共提領50,000元 在不詳地點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②同日21:57-21:59 共提領80,000元 均在新北市○○區○○○00號之聯邦銀行後埔分行 ③同日22:08 提領15,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日盛銀行板橋分行 ①被害人王璨瑗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對話紀錄(他7112卷一第307-310、315-321頁) ②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台新銀行提款卡翻拍照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他7112卷一第289-293、301-306頁) ③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13-515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6-27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4 17 告訴人 子○○ 0144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子○○佯稱:須依指示簽署蝦皮賣家誠信保障協議云云(起訴書誤載為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7/28 21:04 29,985元 5 16 被害人 宇○○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宇○○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7/28 21:10 ②同日 21:19 ③同日 21:22 ①49,982元 ②49,101元 ③8,102元 蘇美錞名下 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7/28 21:19-21:22 共計提領99,000元 均在新北市○○區○○○0段0號1樓京城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②同日21:37 提領8,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聯邦銀行後埔分行 ③同日21:51 提領20,000元 均在新北市○○區○○○○000號日盛銀行板橋分行 (起訴書贅載於同日21:52、21:53分各提領20,000元、1,000元,應予刪除) ①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277-279、285、287頁) ②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09-512頁) ③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5頁)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6 20 告訴人 林彥鋕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林彥鋕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彥鋕陷於錯誤而匯款、現金存款或以IC卡存款。 ①111/07/28 22:22 ②同日 22:40 ③同日 22:44 ④同日 22:49 ⑤111/07/29 00:05 ⑥同日 01:19 ①29,98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30,000元 ⑤99,999元 ⑥20,000元 蘇美錞名下 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7/28 22:31 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新慶門市 ②同日22:53 提領9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台新銀行板南分行 ③同日23:10 提領14,000元 上址全家超商板橋新慶門市 ④111/07/29 00:09 提領100,000元 在新北市○○區○○○○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新雅門市 ⑤同日 1:28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不詳地點,以提款卡轉出 2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由被告於同日00:23提領20,000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林彥鋕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星展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0939卷第319-328、333-366頁) ②被害人白美玲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玉山銀行存摺(他7112卷一第325-327、333-334頁) ③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17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7-29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7 19 被害人 丙○○ 56302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丙○○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7/28 23:02 14,017元 8 5 告訴人 連姵鈞 49875 ATM存款 327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連姵鈞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連姵鈞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7 15:42 ②同日 15:58 ③同日 16:03 ①29,985元 ②29,000元 ③27,885元 吳虹慧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07 15:48提領29,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景鑽門市 ②同日16:01-16:02 共提領29,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000號之中和興南農會 ③同日16:23、17:18各提領28,000元、 13,000元 均在新北市○○區○○○0段00號之統一頂新門市 ④同日18:07 提領1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號統一超商捷興門市 ①告訴人連姵鈞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郵局存摺、台新銀行存摺、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111-116、121-127頁) ②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網路轉帳擷圖、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139-142、147-149頁) ③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129-131、137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77-481頁) ⑤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15-16頁)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9 7 告訴人 丁○○ 70514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丁○○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7 17:11 13,000元 10 6 告訴人 丑○○ 52573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丑○○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7 17:52 9,986元 11 11 告訴人 林耘平 10104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林耘平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耘平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17:30 ②同日 17:37 ①99,987元 ②19,082元 王詩涵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08 17:34-17:40 共提領152,000元 在不詳地點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②17:58 共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 (起訴書另贅載同日18:18提領9,000元部分,應予刪除) ①告訴人林耘平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213-216、220-221頁) ②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223-226、233、239-242頁) ③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95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1頁上圖、第30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2 12 告訴人 甲○○ 964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甲○○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8 17:50 29,989元 13 22 告訴人 寅○○ 4426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寅○○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8 17:36 13,000元 林育如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8/08 17:43-17:45 共提領42,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富陽門市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郵局存摺、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353-361、365-369頁) ②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土地銀行存摺、玉山銀行存摺(他7112卷一第337-338、343-35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19-534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30頁下圖)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4 21 告訴人 己○○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己○○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17:40 ②同日 18:09 ③同日 18:13 ④同日 18:19 ①29,123元 ②29,985元 ③19,970元 ④4,100元 15 13 告訴人 戊○○ 011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戊○○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20:59 ②同日 21:02 ①49,980元 ②49,022元 許薰予名下 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8/08 21:13-21:15 共提領15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板橋民族路郵局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LINR PAY 轉帳截圖(他7112卷一第243-246、249頁) ②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通聯紀錄、旋轉拍賣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截圖(他7112卷一第253-255、261-266頁) ③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97-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1頁中下圖、第22頁上圖)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6 14 告訴人 亥○○ 8716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亥○○佯稱:須簽署旋轉拍賣賣家保障協議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8 21:08 21,345元 17 15 告訴人 辰○○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辰○○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21:17 ②同日 21:20 ①99,821元 ②49,987元 趙瑞珍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8/08 21:33-21:34 共提領15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板橋海山郵局 ①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267、276、273-275頁) ②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01-501之1頁) ③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2頁中下圖-23頁)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8 4 告訴人 天○○ 7679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天○○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8 22:39 49,983元 楊子昊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廖振元左列郵局帳戶】 111/08/08 22:17-22:19 共提領149,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板橋民族路郵局 ②【楊子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 A、111/08/08 22:20-22:21 共提領49,000元 在不詳地點 B、同日22:41-22:42 共提領50,000元 在不詳地點 (起訴書漏載A、B部分,應予補充) C、同日23:38-23:39 共提領5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之聯邦銀行北中和分行 D、111/08/09 00:45-00:46 共提領49,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新生門市 ③【LAI WING YEE左列台新銀行帳戶】 A、111/08/08 23:07提領10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漢陽門市 B、同日23:43 提領44,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中環門市 C、111/08/09 00:04提領10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OK超商中和員穗門市 D、同日00:44 提領49,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新生門市 ①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95-97、109-110頁) ②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臺灣銀行客戶當日交易明細查詢、上海銀行臨時對帳單查詢、匯款明細(他7112卷一第57-62、79-93頁) ③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73-475頁) ④廖振元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05-508頁) ⑤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13頁、第18頁下圖、第19-20、23-24頁)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9 3 告訴人 乙○○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乙○○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22:04 ②同日22:10 ①99,986元 ②49,986元 ①-② 廖振元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同日22:14 ④同日23:35 ⑤111/08/09 00:39 ③49,986元 ④49,985元 ⑤49,985元 楊子昊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同日22:59 ⑦同日23:01 ⑧同日23:37 ⑨同日23:56 ⑩同日23:58 ⑪ 111/08/09 00:37 ⑥49,986元 ⑦49,986元 ⑧49,985元 ⑨49,085元 ⑩44,085元 ⑪48,985元 LAI WING YEE名下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24 告訴人 李偕瑞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李偕瑞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李偕瑞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10 21:52 ②同日 21:55 ③同日 22:21 ①29,987元 ②29,123元 ③29,985元 李承鄴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10 22:01-22:02 共提領59,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源德門市 ②同日22:25-22:26 共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0號之統一超商淡水門市 ③同日22:39-22:40 共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鄧公國小附近 ①告訴人李偕瑞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帳戶彙總登摺明細、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他7112卷一第391-394、399、401、403頁) ②告訴人呂智永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郵局提款卡翻拍照片(他7112卷一第381-383、384、389-390頁) ③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35-537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31-32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21 23 告訴人 呂智永 3869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呂智永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呂智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10 22:36 29,987元 22 25 告訴人 地○○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地○○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13 22:27 ②同日 22:43 (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①49,987元 ②9,108元 潘星瑋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13 22:32 提領55,000元 ②同日22:48 提領9,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起訴書贅載同日22:03、22:14各提領30,000元、30,000元部分,應予刪除) ①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405-408、413-414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39-543頁) ③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33-34頁)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23 9 被害人 戌○○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戌○○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18 18:01 ②同日 18:04 ③同日 18:06 ①49,988元 ②49,988元 ③16,123元 徐聖迪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18 18:18 提領2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統一超商冠德門市 ②同日18:21-18:25 共提領104,000元 在不詳地點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③同日19:17 提領15,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安樂門市 ④同日19:55 提領11,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OK超商中和宜安門市 ①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郵局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他7112卷一第159-161、166-169頁) ②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指訴(他7112卷一第151-154頁) ③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171-173、176-179頁) ④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83-488頁) ⑤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17頁、第18頁上圖)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24 8 告訴人 巳○○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巳○○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18 18:42 ②同日19:07 ①4,040元 ②11,010元 25 10 告訴人 午○○ 3207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午○○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18 19:45 7,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