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7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銘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8月4日112年度金訴字第7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銘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洪銘謙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
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
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
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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