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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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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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7號
原 告 陳靜慧
被 告 劉信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信孝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9號案件,經原告陳靜
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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