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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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陳育銘 住○○市○區000鄰○○○○街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黃聿凱(原名黃聖雄)
上列被告黃聿凱(原名黃聖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陳育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王世勛、高玉枝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由本院待被告王世勛
、高玉枝部分另為刑事判決後,再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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