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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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江崇賢
被 告 范毅修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范毅修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36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
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1月20日調解筆錄第
三點),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俞兆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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