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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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舒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零
點柒伍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舒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
第1138號、第1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534公克),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
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7534公
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
,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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