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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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漢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
6號、第118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
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漢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緝字第1186、1187、1188、118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
緝字第7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共驗餘淨重2.37公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447公克、純質淨重12.854
9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11年北市鑑毒字第
218號)、警員蔡佳叡職務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
鑑定書(民國112年9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
00-Q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楊漢淵前因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85號裁定
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12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
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
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1186號、第1187號、第1188號、第1189號、11
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號、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本院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案警方分別於111年7月23日、112年8月4日查獲被告
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鑑
定結果均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檢驗報告欄所示
文件各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日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出處 1 111年7月22日 白色透明晶體3包(驗餘總淨重2.37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18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警員蔡佳叡112年4月30日職務報告 111年度毒偵字第5219號卷第52、78頁) 2 112年8月3日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6.2447公克、純質淨重12.8549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9月26日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695號卷第67、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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