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14
號、第815號、第816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承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14
號、第815號、第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03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
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14號、第815號、第8
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所示
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
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
定,扣案之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
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餘淨重 毒品鑑定報告 保管機關及字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C0000000-0)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0.4011公克 0.2046公克 0.203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卷第11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919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