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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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3445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
12年度聲沒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貳支(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零
肆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6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
查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2支(驗餘淨重合計1
.0457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應予更正)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
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6、112年度毒
偵字第3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香菸2支(淨重合計1.2616公克、驗餘淨重
合計1.045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
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44
5號卷第19、3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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