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8135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
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
重計零點貳捌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
135號被告徐偉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計0.2843公克),為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徐偉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3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扣得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843公克),此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
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
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
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
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