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朱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緩字第1512(按即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4、2
776號)被告林朱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意旨誤載
為「甲基安非他命3包」,惟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從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取出,故扣案
毒品之數量應予更正)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所載「沒收」,應予更正
補充)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違法行為地、住
所地、居所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
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
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
已經微量附著外包裝袋、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外包裝袋、
器具等物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四、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
年6月1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4、2776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於同年月2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2年12
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031號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暨附表(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
偵字第354號卷第43至45、51至5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
示之物,經分別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其等鑑定結果各如附表編號1至3「
鑑定結果」欄所示,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3「鑑定書」欄所示
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
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或沾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
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
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
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_110FF-334(檢體編號C0000000-0) 一、毛重:1.1483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二、淨重:0.7060公克 三、驗餘淨重:0.7040公克 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897號卷第137頁 2 黑色包裝袋內含白色或透明晶體1袋(從C0000000-0塑膠袋中取出)_110FF-334 一、毛重:0.6467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二、淨重:0.3265公克 三、驗餘淨重:0.3244公克 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897號卷第137頁 3 白色透明結晶2包 一、總毛重1.76公克。 二、2包取1進行抽樣分析,毛重0.90公克、淨重0.658公克、驗餘淨重0.652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76號卷第13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